6月11至6月17日   恢復本聖經讀經進度:多一5~門一25

問題一:
提多書一章五至九節講到建立召會中的權柄。請問:
①為什麼在本書開頭,保羅吩咐提多要在各城設立長老?
②從九節來看,召會混亂的主要原因是什麼?
③我們如何對抗這樣的局面?

參考:
① 多一5註1,9註1—
 五節,這裏的各城,比較徒十四23的各召會,不僅指明地方召會行政的界限就是該召會所在的城,也指明一城只該有一個召會。一個地方召會的長老職任,應當包括該召會所在的全城。這樣在一城裏惟一的長老團,就保守基督身體惟一的一,不至受破壞。一城只該有一個召會同一個長老團。毫無疑問,這實行在新約中有清楚的實例說明(徒八1,十三1,羅十六1,林前一2,啟一11),這實行也是維持地方召會正確的秩序絕對必要的條件。因此,使徒所囑咐提多辦理妥當的事,頭一件就是要在各城設立長老。 長老是為著在地方召會中執行神的行政而設立的,使良好的秩序在召會中得以維持。要成就這事,長老必須堅守那按照使徒教訓可信靠的話,使他們能制止說攪擾話的人,並平息紛亂的局面(9~14)。

② 多一9註2—

 指使徒的教訓(徒二42);這些教訓至終成了新約。這指明:(一)眾召會是按照使徒的教訓建立的,也是憑著遵守使徒的教訓存在的;(二)眾召會的秩序,是憑著那按照使徒教訓所教導可信靠的話,得以維持的。

③ 多一9註2—

 召會的混亂主要的是由於偏離使徒的教訓。我們要對抗這事,就必須堅守眾召會中,按照使徒教訓所教導可信靠的話。在黑暗混亂的局面中,我們必須堅守新約裏光照並規正的話,就是使徒的教訓。要維持召會的秩序,除了長老職任以外,還需要有使徒按照神啟示的話語。


問題二:
在恢復本聖經中,腓利門書的主題是「在新人裏信徒身分平等的例證」,但這卷書中並沒有題起「新人」這辭,請問:
在這卷書中,哪一節可以看出保羅在這裏有關「新人」的思想?
從腓利門和歐尼西母主僕的關係,這給我們看見「新人」的生活的難處是什麼?

參考:
①門一10~11,10註1、2,門一15~16,16註1,《腓利門書生命讀經》第一篇-
 腓利門書一章十至十一節:「就是為我在捆鎖中所生的孩子歐尼西母懇求你;他從前對你沒有益處,但如今對你我都有益處。」
 保羅在被囚期間,藉著那靈用神永遠的生命生了歐尼西母(約三3,一13)。歐尼西母這名,原文意有益處的、有用的、有幫助的,是奴僕常用的名字。他是腓利門所買來的奴僕,根據羅馬律法,是沒有人權的。他從主人那裏逃走,犯了該死的罪。當他與使徒同在羅馬監獄時,藉著使徒得救了。現今使徒打發他帶著這封書信,回到他主人那裏。
腓利門書一章十五至十六節保羅說:「因為他暫時離開你,或者是叫你可以永遠完全得著他,不再是奴僕,乃是高過奴僕,是親愛的弟兄,對我固然是如此,對你,不拘在肉身上,或在主裏,豈不都更是這樣。」
 基督身體所有的肢體,在神永遠的生命和神聖的愛裏都是平等的。在保羅那半野蠻的時代,基督的生命在信徒中間廢除了牢固的奴隸制度。在基督徒的交通裏,愛的情操既是這樣有力且得勝,就自然忽視墮落人類中間邪惡的社會等次,也無需任何制度上的解放。因著神聖的出生,以及憑著神聖生命而有的生活,所有在基督裏的信徒,在召會中都有平等的身分;召會乃是在基督裏的新人,沒有為奴和自主的區別(西三10~11)。這是根據三個事實;(一)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已經廢掉不同生活方式的規條,為著創造一個新人(弗二15);(二)我們已經浸入基督,在祂裏面成為一,不再有任何差異(加三27~28);(三)在新人裏,基督是一切,又在一切之內(西三11)。這樣的生命,同著這樣在平等交通裏的愛,足能在召會中維持良好的秩序(提多書),完成神對召會的經綸(提摩太前書),並對抗召會敗落的潮流(提摩太後書)。腓利門書在新約的排列上,位於前三卷之後,乃是出於神主宰的權柄。

②《腓利門書生命讀經》第二篇—

 只要我們看見信徒在新人裏有平等的身分,我們中間就不會有關於社會階級、國籍、或種族的難處。我們與不同的人就不會有難處。以任何方式區別人的人,都不是實行正確的召會生活。我們若要有真實的召會生活,就必須接納所有的聖徒,無論他們的種族、國籍、或社會階級是甚麼。事實上,有許多地方的信徒不願意這樣作。結果,他們無法有正確的召會生活。
 我們絕不該照著種族或膚色說到召會─沒有白種人召會、黃種人召會、黑種人召會、或棕色人種的召會。召會只有一種顏色,那種顏色就是屬天的藍色。你進入召會生活之後,在你全人深處,不可基於種族或膚色而在信徒中間有任何區別。只要這樣的區別存在你裏面,就你而論,就是在廢掉召會生活。代表不同種族的膚色,已經藉著十字架廢掉了。現今我們必須願意在實際、真正的召會生活中付代價將這一切廢掉。
 在社會上仍然基於膚色、國籍、或社會身分而有所分別。但這樣的分別無法存在於召會,新人裏。舊人因著這些分別而分裂。但在新人裏,基於膚色的分別已被廢掉。保羅厲害的教導這點,我們必須將其視為對真理之完全認識的一部分。
 我們曾一再指出,在提摩太前後書和提多書,對真理完全的認識,乃是論到神關於基督與召會之新約的經綸。我們若仍基於膚色、種族、或國籍而有所分別,就真理而論,我們在這件事上就是可棄絕的。我們沒有持守對真理完全的認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