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11至17日 恢復本聖經讀經進度:林前七17~林前十4

問題一:
哥林多前書七章保羅說到婚姻生活,廿四節說:「弟兄們,你們各人是在甚麼身分裏蒙召,仍要與神一同留在這身分裏。」請問:
①為什麼保羅這裏告訴哥林多人要「與神一同留在這身分裏」?
②「與神一同留在這身分裏」是什麼意思?
③我們如何經歷「與神一同」?

參考:
①林前七24註1—
信徒蒙召後,外面的身分不需要改變,裡面的光景卻需要改變,就是從無神改變到有神同在,使他們不論在甚麼身分裡,都與神是一,並有神與他們同在。

②《哥林多前書生命讀經》第四十二篇—
保羅不但絕對為著主,他也完全與神是一。在林前七章保羅清楚告訴哥林多人,他們不該改變自己的身分,或發起任何事情。保羅沒有結婚;然而,他不是憑自己作這決定。這乃是神所發起的,並且神給保羅所需要的願望和能力。這是他從主得來的恩賜。然而,哥林多的信徒與保羅很不相同。他們沒有完全與主是一,反倒運用自己的智慧與哲學。他們用哲學研究每一件事,包括婚姻。有些人以為不結婚較好,而有些人堅決選擇婚姻生活。所以,保羅答覆他們的問題時有力的指明,在婚姻的事上我們不該發起任何事情。而是必須要與神是一,並且無論在甚麼情況裡都有神與他們同在,不要發起任何改變或行動。

③《哥林多前書生命讀經》第四十二篇—
『與神一同』,這辭指明我們接受環境,就是接受神。凡是愛主、為著祂、並與祂是一的人,必須願意接受任何一種環境或情況。看見在一切環境、情況、和光景裡都絕對與主是一的這個原則,是很要緊的。保羅有一個絕佳的靈,一個服從、知足、且滿足的靈。保羅沒有抱怨。在他的靈裡,他非常服從並滿意於他的情況。無論他受到怎樣的對待,他總不抱怨。對他而言,每個情況都出於主,他不會發起任何事情改變情況。


問題二:
哥林多前書八章是說到對付喫祭偶像之物。請問:
①關於能喫不喫祭偶像之物,保羅的思想為何?
②在喫祭偶像之物這件事上,保羅提醒我們要注意什麼?
③可以彼此分享在生活中,顧到弟兄姊妹而不隨意行事的經歷。

參考:
①《哥林多前書生命讀經》第四十四篇—
八節說:『其實食物不能將我們薦與神,因為我們不喫也無虧缺,喫也無盈超。』那些沒有正確的知識而喫祭偶像之物的人,會玷污他們的良心。保羅清楚說明這事以後,就繼續說,食物不能將我們薦與神。保羅再次顯示他的靈。保羅在他靈裡深處領悟,我們所作的事該將我們薦與神。任何不能將我們薦與神的事,都是不需要的。不錯,我們可以自由作某些事,但那些事不能將我們薦與神。這裡的問題與對錯無關,乃是某件事能不能將我們薦與神。例如,一位弟兄留長髮也許沒有錯。但照著八節的原則,長頭髮不能將他薦與神。關於髮型,我們沒有規條。但我們頭髮的樣式,該將我們薦與神。保羅這裡的思想是,喫不能將我們薦與神。我們知道偶像算不得甚麼,因此也許有自由喫祭偶像之物。然而,這種喫不能將我們薦與神。我們該學習作那將我們薦與神的事。按保羅說,『我們不喫也無虧缺,喫也無盈超。』既是這樣,我們何必喫祭偶像之物?

②《哥林多前書生命讀經》第四十四篇—
在十三節保羅說:『所以食物若真絆跌我的弟兄,我就絕不喫肉直到永遠,免得絆跌我的弟兄。』保羅是為著基督和祂身體所有的肢體,他給人關於喫祭偶像之物的教導時,就沒有說這種實行對或錯,好或壞。保羅對這情況有完全不同的觀點。他的觀點是以基督和祂的身體為中心。關於喫祭偶像之物的事,保羅顧慮這會怎樣影響基督的肢體,會建造他們或使他們絆跌。藉此我們看見,保羅的心與靈關切基督和祂的肢體。他不在意偶像或祭偶像之物。他完全領悟偶像算不得甚麼,祭偶像之物也算不得甚麼。然而,保羅對付喫祭偶像之物這問題的方式,指明他對事情的觀點與基督和祂的身體有關。他要聖徒領悟,他們該顧慮,他們的喫會使基督的肢體絆跌或被建造。保羅要他們關心基督和基督的肢體。所以,保羅是從基督和祂身體的觀點來答覆問題,並給人教導。


問題三:
哥林多前書九章十六至廿三節,這一段說到保羅的忠信。請問:
①從這段那些經節中,可以看出保羅對傳福音這事的「忠信」?
②九章十九節:「我雖從眾人得了自由,卻自願奴役於眾人,為要多得人。」請說明這節的意思。
③請分享一個為著福音犧牲自己的權利的經歷。

參考:

a.他是不得已的—「我若傳福音,於我原沒有可誇的,因為我是不得已的。若不傳福音,我便有禍了。」(九16)
b.受了管家職分的託付—「我若甘心作這事,就有賞賜;若不甘心,管家的職分卻已經託付我了。」(九17)
c.有賞賜—「這樣,我的賞賜是甚麼?就是在傳福音上,我免費供應福音,免得用盡我在福音上的權利。」(九18)
d.奴役於眾人—「我雖從眾人得了自由,卻自願奴役於眾人,為要多得人。」(九19)

②《哥林多前書生命讀經》第四十六篇—
保羅從眾人得了自由,意思是他不欠任何人任何東西。這就是說,他從哥林多人得了自由,不欠他們任何東西。然而,保羅雖從眾人得了自由,卻自願奴役於眾人,要為主多得人。照著廿一節,保羅向律法之外的人,就作律法之外的人,為要得律法之外的人。他又用括弧裡的話指出,對神,他不是在律法之外,反而對基督,他是在律法之內。在律法之外,即在律法範圍、界限之外,因此是沒有律法。在律法之內,即在律法範圍、界限之內,因此是服於律法。保羅是以基督為生命,憑基督活著。這活在他裡面作生命的基督,帶有生命的律,也就是生命的律(羅八2),管治他、規律他,使他對基督是正當的、合法的、正直的、適當的,所以是在一個更高更好的律法之內,服於這生命的律法。因此,他對神也不是在律法之外,而沒有律法。保羅不再在摩西的律法之下,乃在基督的律法之下。向沒有摩西律法的外邦人,保羅就作沒有律法的人;對神,他不是在律法之外,反而對基督,他是在律法之內。在林前九章廿二節保羅宣告:『向軟弱的人,我就成為軟弱的,為要得軟弱的人。向眾人,我成了眾人所是的;無論如何,總要救些人。』向眾人,他成了眾人所是的,意指保羅為眾人的緣故,調整自己以適應一切的事,也就是適應飲食不同的方式和實行(23)。他願意以別人所遵循的方式生活。例如,他與喫蔬菜的人在一起,就不喫肉。他與猶太人在一起,就不喫豬肉。這樣,向眾人,他成了眾人所是的,為要救些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