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命之律的根源就是生命,而生命就是神自己。生命也是神在基督裏成為那靈,進到我們裏面。因此那靈又稱為生命之靈,而這生命乃是永遠、神聖的生命。在我們被生命之靈重生時,神聖的生命就分賜到我們裏面,這生命產生生命之律,就存活在我們裏面。

 律就是自然的法則;生命之律,就是某種生命所具有的自然特性,和自有、自動的功能。每一種生命都有其自動、與生俱來的功能,桃樹只要發揮其功能,就會結出桃子,絕不會結出別的東西。結桃子是桃樹的律。農夫不必教導說:「小桃樹,你要知道,我希望你結桃子,不要結別的東西。」桃樹若會說話,必定會說:「你不必教導我。我桃樹的生命裏有個律,叫我結不出別的果子,只叫我結桃子。」神聖生命之律就是神聖生命裏那自有、自動、活的、主動並積極進取的功能。這生命是一直行動的,並照著生命之律而發揮功能。
 根據希伯來書八章十節,生命之律已經分賜到我們裏面。這一節所引用的耶利米書卅一章卅三節說,生命之律是放在我們內裏的各部分,並寫在我們心上。神的生命已經分賜到我們靈裏。根據這事實,生命之律必是先在我們靈裏,作為一個律。然後,從我們靈裏擴展到我們心的各部分,成為許多個律。因此,希伯來書八章十節的律法是複數。而生命之律的功能,是要除掉、殺死亞當的舊元素,並加進、供應基督的新元素。當神聖生命之律在我們內裏的各部分運行、規律的時候,就殺死、除掉我們天然的老東西。這律有能力,能減去我們天然人裏一切消極的東西,同時加進、供應新造裏神聖的元素,把基督的豐富帶到我們裏面。這律減去我們裏面亞當舊的元素,加進基督新的元素,在基督徒的生命中,發揮一種新陳代謝的作用,使我們完成生命的變化。


 神渴望我們在生命之律裏作祂的子民。祂不願意只照著外面字句的律法,作我們的神;祂願意照著內裏的生命之律,作我們的父。遵守外面字句的律法,不能滿足神的心意。祂也不願我們只是祂的受造之物,而沒有祂的生命,乃願我們作祂的兒女,有祂的生命。因此,祂要我們在生命之律裏,作祂的子民,不是照著外面字句的律法,乃是照著裏面生命之律而活。我們和祂的關係,維繫於生命之律。惟有生命才能滿足神的心意。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經除掉我們的罪,祂在復活裏已把自己分賜到我們裏面作生命,今天祂坐在諸天之上神的寶座上,為我們代求。一面,祂是在我們靈裏,作我們生長的生命;另一面,祂也是在諸天之上的寶座上,為著祂撒在我們裏面種子的長大和發展代求。祂生命的每一功能,都是生命之律的一種規律。這些生命的功能,要擴展到我們的心思、情感和意志裏;這就是生命之律的工作。
 在新約裏,生命之律是有大能的,是屬於不能毀壞之生命的大能,能在神的經綸裏為我們成全一切。這生命之律有神聖生命作為實際的素質;因此,凡這生命之律所要求的,這律都能完全實現。生命之律的結果,就是使我們得著變化,而模成基督的形像,並且使基督成形在我們裏面。惟有藉著生命之律的規律,基督才能成形在我們裏面。神聖生命之律的規律,把基督的豐富帶到我們的生命裏,也使基督成形在我們裏面,以完成神永遠的經綸。(羅明德)